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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施家路19号。2019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6日至2021年45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至24日,被告人潘某某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网络赌博平台账号密码后,多次提供给林某某进行网络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34.49万元,被告人潘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 700元。

到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林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平志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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