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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园区**村**号。2014年1月9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5年5 月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8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5月25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温岭市横峰街道石刺头村长大岩山上,开设以“两张”形式赌博的赌场,场头以抽头获利,平均每天抽头获利人民币五六百元,共抽头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2019年12月16日,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朱仙庄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宿马新区卞南村潘谷眼组抓获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曾某某、王某甲、陈某乙、邵某某、郑某某、倪某某、王某乙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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