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王某某、张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合伙在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多处农民房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赌场转移至瞿溪街道多处山头。其间,被告人潘某某协助赌场抽取头薪。同年9月1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被告人潘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次日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视频截图、立功证明材料、立功认定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受他人纠集,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揭发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晓东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温,联系方式:1380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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