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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组。因赌博,于1998年8月5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7月2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王某某、张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合伙在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多处农民房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赌场转移至瞿溪街道多处山头。其间,被告人潘某某协助赌场抽取头薪。同年9月1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被告人潘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次日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视频截图、立功证明材料、立功认定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受他人纠集,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揭发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晓东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温,联系方式:1380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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