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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1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并将投注信息和赌资先后报给广东一曾姓男子(另处)、叙永王某某(另处)等上家,从上家处按5%的比例抽头渔利。2017年初至2019年9月期间,潘某某先后多次接受李某某、刘某某、牟某某等20余人投注,共计300余期,从曾姓男子、王某某等上家处获利共计2万余元。2019年9月10日,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在潘某某位于**镇**村**组**号的住宅将潘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码单、记账单共计7本、白色vivo手机1部、2019年生肖排码表1张、彩色生肖表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先 春

检察官助理:秦玉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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