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441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办事处**路**号,住深圳市福田区**坊**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始,被告人潘某甲与钟某甲(在逃)合伙,在深圳市福田区**坊**号铺,招揽赌客以打“转转麻将”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至案发当日,共抽水人民币两万余元。2020年5月20日17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潘某甲和参赌人员共6人,其中参赌人员罗某某、潘某乙、钟某乙、魏某某、封某某均被处以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潘某乙、钟某乙、魏某某、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柳帆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内附光盘五张)。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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