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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宝应县**路**号**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乡**村**路**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宝应县**广场**网吧楼下开设游戏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电子游戏机游戏机1台(10个端口,可正常使用)、“东方明珠”弹珠电子游戏机3台(各有1个端口,可正常使用)供他人赌博。2020年8月9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时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检察官助理:潘昊

2020年1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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