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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麻糍胖”,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市**镇**巷**号。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4月1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至2019年7月底,被告人潘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西洋公墓、溪头村山上开设“六名”形式赌场,招揽盛某某、项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潘某某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六千元左右。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杜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现场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何某某、项某某、李某甲、尹某某、李某乙、董某某、盛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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