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被告人潘某某曾于2005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3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3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潘某某受温岭亿游乐公司代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招揽,招揽赌博人到微信赌博群内,并在手机APP“温岭亿游乐”上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以进该APP赌博需冲钻消费的方式(每局每人收取一元钱人民币)进行抽头获利,经查证,通过被告人潘某某邀请码充值金额达7900余元,其个人总共抽头获利达3900余元。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4月3日12时许,在温岭市松门镇**路**室内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转帐截图、提现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干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仙法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册;
3.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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