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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柯琪瑞,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辨护人高云杰,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底,被告人潘某甲、李某甲(已判决)、彭某甲(已判决)等人经商议后决定合伙开设赌场。2015年3月30日左右,彭某甲将打算开设赌场的想法告诉刘某甲(已判决)并让刘某甲找场地,刘某甲于是找到张某甲(已判决),由张某甲在原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碧岭社区金碧路511号南侧找到一间铁皮房作为场地开设赌场赌“三公”。赌场内由王某甲(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负责发牌,秦某某(已判决)负责抽水,刘某乙(已判决)负责替刘某甲“计数”,罗某某(已判决)、谷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负责看场、望风,彭某乙负责打杂、发烟、发水,曾某某负责“计数”,张某甲负责替潘某甲“计数”,李某丙受李某甲安排负责打骰子(打点数以确定发牌顺序),刘某甲还负责给赌场送饭。彭某甲、张某甲为了获取公安机关查禁赌博行动的信息,获得关照、保护,根据该赌场每天的获利情况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原宝山派出所(现更名为碧岭派出所)治安员郑某某(已判决)行贿人民币8万元。2015年4月15日,该赌场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查获,当场缴获公共赌资人民币102800元、李某甲等人的赌资人民币共38210元、扑克牌8副、水牌一套、水箱一个、刀具十把及对讲机、计算器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材料、同案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通话记录及开户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彭某甲、张某甲、郑某某、李某丙、秦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刘某乙、曾某某、彭某乙、王某乙、罗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潘某乙,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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