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宁化县,现住晋江市**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起,被告人潘某某因赌博欠债,受雇于“土哥”(身份不详,在逃)为境外赌博网站皇冠(crown、网址:www.h888.com)进行资金结算,包括充值与提现。经查,被告人潘某某利用其掌握的其表弟陈某甲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5200********)、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300********)、其朋友王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5200********),其妻子毛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8300********)、其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48659********)及本人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0959********),共收取陈某乙(已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等人的赌资计人民币122162742.34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9440元。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银行流水帐、微信转帐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段某某、尤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人员制作的证人与被告人互相辨认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