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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112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温州市**路**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1998年1月2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潘某甲利用“乡聊”手机APP软件组建赌博聊天群并担任群主,组织赌博成员吴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赌博群中使用“温州茶苑”APP以龙港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通过在群内向赌博成员出售游戏房卡的形式从中获利。期间,该赌场群内注册成员150余人,每天活跃参赌人员均有二三十人。被告人潘某甲从中非法获利93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只;

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乡聊后台数据、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6*******);

2.电子卷宗:证据卷、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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