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20岁,200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2000********,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组*号,现居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酒店,无业。2019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路与**路口西侧2、300米处闲逛时,见被害人龚某某独行,遂产生劫取财物的意图。被告人潘某某遂用手中的斧子威胁龚某某,要求龚某某拿出财物,后因龚某某身上没有现金,潘某某将龚某某的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城阳过度性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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