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甲,(绰号左一),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景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赵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潘某乙(另案处理)、陶某某(另案处理)互相邀约到景谷县**巷实施抢劫,后六人从景谷县**小区出租房内提着钢管、刀、棒球棍等作案工具,乘坐潘某乙驾驶的摩托车行驶到景谷县**巷**公司门口人行道上,六人进到景谷县**巷与被害人李某乙相遇,被告人潘某甲与其余五人用钢管、刀、棒球棍等工具上前威胁李某乙,对李某乙进行搜身,并将李某乙身上的190元人民币抢走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1日9时52分,李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潘某乙、陶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