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87********,布依族,文化程度文盲,聋哑人,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0时40分,被告人潘某某和朋友罗某某等三名朋友在东莞市石排镇下沙村下沙路112号美宜佳商店门前烧烤店吃烧烤、喝酒,而被害人李某某与谢某某等朋友也在旁边桌上喝酒,后李某某的朋友陆续离开,李某某便坐到旁边桌与潘某某等人继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李某某发现自己的戒指丢失了便怀疑是潘某某等人所为,于是便与潘某某、罗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潘某某见李某某已经醉酒便把其殴打倒地,并抢走李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OPPOR15手机(经鉴定,价值2061.66元)及其裤袋里一个钱包(内有约400元现金)。得手后,潘某某随即逃离现场。2019年2月20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排镇塘尾村**城出租屋**房将潘某某抓获归案,并从该房间内缴获涉案OPP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手机,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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