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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抢劫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区**路**号**栋附**室。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预谋抢劫,随后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向南**米处的一条小路上,持刀威胁、恐吓独自骑电动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周某某,并对其实施抢劫。因周某某身上没有财物,被告人潘某某未能得逞。

2.2019年11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预谋抢劫,随后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与**路交叉口向北**米路西的一条小路上,持刀威胁、恐吓独自经过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将其一部华为牌手机抢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20元。案发后,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娇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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