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峨溪南路**花园**幢**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地在镜湖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25日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同年3月1日重新收案;同年4月16日本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同年5月15日重新收案;2019年1月11日、4月1日、6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潘某某以矿山进行技改扩能为由,先后两次向何某某借款本金共计496万元,到期后一直未归还。后何某某将被告人潘某某等人起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以(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潘某某以及艾某某、繁昌县孙村镇棕冲铁矿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496万元及利息,并依法送达, 2014年7月18日决定立案执行。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领取了繁昌县孙村镇棕冲铁矿关闭补偿款288万余元,但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等用途。
2016年8月16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至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于2016年12月10日立案侦查。2017年11月16日15时,被告人潘某某在繁昌县繁阳镇格林豪泰三楼蓝色河畔茶餐厅8028号包厢被抓获。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与何某某达成还款计划,何某某表示谅解。目前,被告人潘某某按照还款计划已还款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丁某某、艾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婕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