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21964********,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潘某某从他人处接手经营佛山市万通**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致1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5.101万元未予按时足额支付。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未告知劳动者去向的情况下突然逃匿至泰国,并变更联系方式。2018年11月22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佛山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2018年11月26日前进行整改,但整改期限过后,该公司并未整改。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一直隐匿在泰国不予处理。截止目前,上述所拖欠1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5.101万元仍未予支付。
2019年11月28日,民警在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验入境CZ358航班(曼谷-广州)旅客时,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君、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5.101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没有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展中华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8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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