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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区**家园南**栋,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道****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1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挂靠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从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揽了丰满区吴家山庄改造万锦庄园项目,期间潘某某雇佣洪某某、纪某某、关某某等33名工人进行施工,工程施工期间到工程结束之后,潘某某共计收到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868万元,其中收到实物经双方合议折抵人民币618万元,收到现金(转账)共计人民币250万元。工程结束后,潘某某拖欠上述工人工资66.5万元,经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经吉林市共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潘某某在工程施工期间实际拖欠工资665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纪某某、洪某某、闫某甲、关某某等陈述;

(三)证人宋某某、郭某某、闫某乙、刘某某、徐某某、鞠某某等证言;

(四)书证: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贷款、中国工商银行凭证、收据、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关某某农行流水、闫某乙银行转账凭证、吉林市吉信公司吴家山庄改造工程协议书、吴家山庄万锦庄园土建工程预(结)算汇总表、车辆交接单(起亚、思威本田)、抵账协议、房屋交接单、抹账协议、记账凭证、银行回单、车辆交接单、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潘某某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流水、案件交办函、情况说明、交通银行回单、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企业信息、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调查询问通知书、投诉信、集体投诉委托书、欠条、协议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票、询问笔录、月份考勤情况登记表、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抓捕经过;

    (五)鉴定意见:鉴定报告(吉市共益会师鉴字(2019)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国微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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