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执行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霍邱县文峰置业有限公司将霍邱县汇丰国际城4、7、8、9号楼发包给安徽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县汇峰国际城项目部将4、7、8、9号楼瓦工工程分包给张**。
后张**将霍邱县汇丰国际城4、7、8、9号楼的瓦工转包给潘某某,工程完工后,经核算潘某某班组完成工程量548356元,潘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357913元,2018年6月6日劳动监察大队向潘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6月7日向潘某某公告送达,2018年8月21日,张**将90000元质保金汇入劳动监察大队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潘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267913元。潘某某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生效后,仍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
2018年11月23日、26日潘某某亲属潘**向霍邱县劳动监察大队汇款260000元、7913元用于支付潘某某拖欠的劳动者报酬,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完毕。
另查明,潘某某系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说明等书证;
1证人张**的证言;
1被害人黄**、刘*等人的陈述;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不予支付,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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