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街**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万某甲恋爱期间发生矛盾,出于报复心态,潘某某在2020年7月4日11时30分许,潘某某开门进入凯里市火车站货场路18栋3单元502室万某甲家,用事先准备的打火机点燃卧室内床上的衣物、床褥,将打火机丢在茶几上便离开,引起该房屋火灾。该楼居民发现后拨打119电话求救,清江路消防救援站出动将火势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当晚,潘某某到凯里市公安局湾溪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产证复印件;2.被害人万某甲、万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某、金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衣物等为引火物燃烧万某甲住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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