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放火案)_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村委**组**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因家庭矛盾,酒后将自家位于村民集中居住区的老屋点燃,起火后造成一间石棉瓦房被烧,房屋内部分物品被烧毁,火势经同村村民共同施救后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38885**** ;

2.公安侦查卷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