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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其家中及六楼、五楼楼梯、楼道等处与其妻子张某某因故发生争执,双方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后背着地摔下楼梯,潘某某又对张某某头部及面部猛击数拳,致使张某某头面部等多处受伤。被告人潘某某后被查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尾椎1、2、3多发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头面部及四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娟

检察官助理 王雪蕊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联系电话1509212****;辩护人李建玲,联系电话1350542****,1856399****。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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