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黄茅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批准逮捕,万载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1日,受害人潘某甲在砍伐竹子,因涉及土地问题,被告人潘某某在自家门前的路上将潘某甲拦住,并抢夺竹子,在抢夺竹子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争执,随后潘某某在家中拿出镰刀,将潘某甲左脸砍伤,经过万载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轻伤甲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潘某甲损失,并取得了潘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谅解书、调解协议、到案经过、办案说明;2、证人欧阳某某、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受害人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志宇

检察官助理:李立勤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