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9********,壮族,初中文化,住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2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潘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又名王某某)和韦某某合伙卖水果,后王某某和韦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9月初,王某某向潘某某提出离婚,潘某某不同意。2019年*月*日*时,潘某某发现王某某与韦某某的关系后,携带一把水果刀到都安县**镇**街欲恐吓韦某某。当潘某某发现韦某某和王某某一起搬水果摆摊后非常气愤,便持携带水果刀捅韦某某左腹部一刀,韦某某被捅伤后跑开。王某某发现韦某某被捅后责问潘某某。潘某某又持刀朝王某某前身连捅两刀。王某某被捅后跟潘某某夺刀,被潘某某推倒在三轮车上。潘某某再次连捅王某某背部两刀。随后潘某某被周围群众阻拦并控制住,王某某、韦某某被送至都安瑶族自治县**医院抢救治疗。2019年*月*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锐器伤造成多脏器破裂导致大出血而死亡;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劳成建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 光碟5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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