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弄*号,户籍在古田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其父潘某甲在古田县城东街道614东路园区路6号门口与被害人苏某某因此前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推搡。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将苏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左侧髋臼前柱骨折。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古田县大桥镇岭南村南湾里村1号厝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潘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甲、林某甲、翁某某、林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7.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提取到案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因民事纠纷引发而推倒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聘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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