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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汉族,高中肄业,中共党员,无为市**职工,住安徽省******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潘某某家门口菜园地附近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在争执的过程中潘某某用脚在陈某某胸口处踢了两脚,致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9日,潘某某至城北派出所投案。2020年1月6日,陈某某与潘某某达成调解,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双方系邻里关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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