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住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0时,被告人潘某某来到济南市济阳区力高未来城平安项目部刘某乙的办公室喝酒。喝完酒后,平安项目部劳务负责人陈某某让潘某某请客去唱歌,潘某某未同意。陈某某与刘某乙、张某某、石某某等人在其办公室内对潘某某进行殴打。当晚22时许,潘某某从其宿舍内拿来一把菜刀,在平安项目部院内,将被害人刘某乙砍伤。经山东银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乙肢体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其肱桡肌、腕长伸肌脻部分断裂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一段;
4.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
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甲、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7.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晶
检察官助理:朱昱文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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