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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委**组**号**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月1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故意伤害嫌疑,经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故意伤害嫌疑,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0时左右,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建筑工地工人被告人潘某某与工友被害人赵某某在该工地第**栋*层施工时,因潘某某在施工过程不慎碰到赵某某,双方随即发生口角。后潘某某用力推赵某某的胸口一下,致赵某某摔倒坐在楼层地板上,被凸出来的钢筋刺伤裆部。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伤者赵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后,潘某某赔偿了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

2019年10月30日,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2.证人王某某、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浩鑫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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