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2********,汉族,文盲,务农,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系邻居。2018年9月23日7时许,潘某某从武某某院坝路过时因琐事与武某某发生争吵,过程中,潘某某进入武某某家中,二人发生抓扯打斗,潘某某用武某某家中菜刀将武某某手臂砍伤,其后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害人武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琴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248****;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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