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20年7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天纵城欢乐迪KTV大厅内,因其朋友吴某某骚扰王某某(另案处理)的朋友涂某某,被告人潘某某和王某某为此发生纠纷和打斗。其间,被告人潘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鼻部打伤,王某某将被告人潘某某左肘部致伤。经武汉中真法医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王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行调解,被告人潘某某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病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甲、吴某某、涂某某、潘某乙、严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监控视频;6.辨认笔录;7.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万方旭宇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92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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