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甲与被害人潘某丙因为宅基地问题产生纠纷,后因纠纷未能解决,被告人潘某甲心生怨恨。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饮酒后持刀来到平江县**镇**村被害人潘某丙家中,被告人潘某甲在见到被害人后,持刀将被害人潘某丙左胸壁及左前臂上段划伤,后被害人上前欲将被告人潘某甲手中刀夺走,两人便纠扭在一起。前来劝架的邻居潘某乙见状将二人分开,在被害人潘某丙松开后,被告人潘某甲松手并将尖刀交至潘某乙手中。21时许,案发现场群众向平江县公安局报警,在听闻群众报警后,被告人潘某甲停留在案发现场直至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丙胸部及左前臂部皮肤组织裂伤,其中左前臂皮肤组织裂伤,创口长度为13.5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江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明知群众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被民警抓获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辰
检察官助理:余娟娟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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