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北**号**室,系**有限公司职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20时许,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星电子厂偶遇其前工友梁某某,因其嫌梁某某曾向领导反映其在工作中的问题,遂驾车追赶梁某某至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庙**镇佳尚府小区门前,并在与梁某某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铁棍殴打被害人梁某某,致梁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肋骨骨折两处以上,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所受伤情构成两处轻伤二级。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