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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街**号内**号,住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该于2015年6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在莱州市**小区门口,因行车问题,被告人潘某某采取拳打的方式将韩某某面部打伤,2020年1月21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韩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祎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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