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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5时许,开封市祥符区**镇***村村民周某某甲在该村村民周某某乙家看打牌时,被告人潘某某甲用菜刀砍伤头部及右手。经鉴定:周某某甲左颞区颅骨劈裂骨折(粉碎性)并左颞区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积气(锐器穿破硬膜)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 书证:到案说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乙等人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情况;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甲的陈述,证实了自己被砍的经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甲涉嫌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7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的受伤情况;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了讯问被告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甲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玉龙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杰

检察官助理:褚艳蕾

2020年7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甲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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