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50********,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9年7月1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17时许,被害人何某甲和何某乙二人在丹江口市**镇**村**村民李某某家菜地里,因土地纠纷互相辱骂,继而上前相互撕扯、推搡,二人互相抓住衣领对峙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到现场跪在地上发赌咒其没有辱骂何某甲家人,因何某甲未跪地发赌咒,潘某某遂从地上顺手捡起一根长约30厘米、手指粗的树棍多次朝何某甲面部击打,致何某甲右眼受伤,后何某甲将木棍夺走丢弃。经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何某丙所受伤,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树枝;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5.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检察官助理:费梓炀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77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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