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9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确山县**镇**大道**号院**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0月2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8日下午,在**乡**村**庄,被告人潘某某和李某某因地边发生纠纷,被告人潘某某用木棍将李某某左小臂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住院病历;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辨认笔录;
3、到案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表;
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谅解书、收条;
5、证人杨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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