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9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确山县****大道**号院**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0月2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8日下午,在**乡**村**庄,被告人潘某某和李某某因地边发生纠纷,被告人潘某某用木棍将李某某左小臂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住院病历;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辨认笔录;

3、到案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表;

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谅解书、收条;

5、证人杨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6年5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