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8********,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7时20分,被告人潘某甲在其家院坝处与潘某乙为院坝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发生争吵,与潘某乙及其子潘某丙发生打架,潘某甲用扁担把潘某乙的左腿打伤。经法医鉴定,潘某乙的损伤达到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扁担一根;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示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治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扁担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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