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汉族,文盲,农民,住莒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厉某某(女)均系莒县**镇****村村民,厉某某一人独居在村内老年房。因被告人潘某某认为厉某某与自己分手后又同他人恋爱,并拒绝归还其所借的人民币两千余元,遂心生怨恨,预谋毒害厉某某并在本村商店购买“大卫牌”溴敌隆灭鼠药。
2020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携带2瓶溴敌隆灭鼠药到被害人厉某某家中,欲强迫厉某某服用,因发现厉某某不在家,潘某某将灭鼠药水投放到厉某某厨房锅中稀饭及鱼盘、茶壶内。当晚被害人厉某某回家吃饭,食用含有灭鼠药的部分稀饭、炸鱼后怀疑食物拌有灭鼠药,并发现被告人遗留在现场的药瓶,遂报警。2020年2月5日,被害人厉某某因头晕、恶心等症状入院治疗,经诊断系鼠药中毒,在莒县**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鉴定,现场的稀饭、煎饼、炸鱼以及遗留在现场的塑料瓶中均检出溴敌隆成分。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其家中被莒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医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厉某某的陈述;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光亮
检察官助理 刘国皓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莒县**镇****村**号。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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