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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3********,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审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辛侯庄村齐德隆金属制品厂内因借用工具产生争执,潘某某持菜刀连续砍向刘某某颈部一刀、头部三刀,又持菜刀追赶刘某某至马某某的工厂后被他人拦开。经法医学损伤鉴定,刘某甲头部多处瘢痕,鉴定为轻伤二级;右侧顶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顶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鉴定为轻伤二级,颈部瘢痕鉴定为轻微伤。2019年1月9日潘某某在河北省邢台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诊断证明等书记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材料;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持菜刀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欣

2019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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