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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某未完全履行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8)鲁0681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月22日15时许,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梁某某、于某某、柳某到栖霞市苏家店镇前泊子村潘某某家中依法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时,潘某某趁于某某不备持刀捅刺其胸部,致于某某胸部受伤,后被于某某、梁某某、柳某三人制服。经鉴定,于某某左侧胸部损伤属重伤二级;梁某某头部、面部、双手部损伤均属轻微伤;柳某左手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淑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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