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99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乡**村**,案发前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江边村***路***工业园**栋***房。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为由将本案于同年2月20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同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工业园**栋 ***宿舍卫生间产下一女婴后,从卫生间的窗户抛下坠地致该女婴死亡,当日18时许,松岗街道办江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萧某某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将被告人潘某甲送往医院治疗。2019年11月25日,民警将被告人潘某甲抓获归案。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该死亡女婴与被告人潘某甲及其前男友段某某符合亲生关系;死亡女婴符合新生儿活产的病理改变,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萧某某、伍某某、骆某某、戴某某、冉某某、潘某乙、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是否活产及死因鉴定,DNA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十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志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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