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218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现住址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一出租屋)。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的车辆毁坏三次,具体如下:
2019年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巷*号路边的粤X9****号小汽车的右侧前后车门、右侧前后叶子板等部位用钥匙划花,并用手掰烂该车的左右两个后视镜(经鉴定,修复价格为2154元)。
2019年2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相同路段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粤X9****号小汽车的车前盖、左右前后车门及左右后叶子板等部位划花,并用手掰烂该车的左右两个后视镜(经鉴定,修复价格为4763元)。
2019年3月2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的路段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粤X9****号小汽车的车辆车前盖、左右前后车门及左右后叶子板等部位划花,并用脚踢凹该车的车身、用手掰烂车辆的左右两个后视镜(经鉴定,修复价格为5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8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阳
2019年8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