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2019年11月26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硚口区汉西路208号停车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钳、铁锥等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被害人严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风神牌轿车和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帝豪牌轿车车窗玻璃砸破。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受损车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7178元(包括工时费)。其他三辆受损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793元(包括工时费)。2019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经过视频追踪,在本市硚口区仁寿路一网吧内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损汽车照片和车辆信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电子保单、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汽车维修结算单、支付记录、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案发地点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严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对案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汝明
检察官助理 朱小玲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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