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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杜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353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泗洪县**乡**庙**组**号,暂住本市徐汇区**村**号**室。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捕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徐汇区**村**号**室。1986年4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天;1987年8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捕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龙哥”),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徐汇区**村**号**室。198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1月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捕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朱某某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及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本市徐汇区**村**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中潘某某负责使用朱某某提供的赌博账户进行操盘及赌资结算事宜,杜某某负责提供场所及设备。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9年8月6日,涉案赌场内百家乐码量截图显示投注额共计185414元,输赢金额13715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在上述涉案赌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扣到赌资人民币24000余元,电脑主机一台、银行卡若干等赃证物品。同年9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杜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季某某、董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吕某某、江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屏、投注记录截屏、赃证物品照片、抓获现场照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明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结伙开设赌场的事实。

2、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明杜某某、朱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3、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各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4、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朱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嫣

检察员:林雨泽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及材料;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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