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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区,住******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06时0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赣******轻型自卸货车从抚州市崇仁县前往新余市**镇。当行驶至乐安县**镇**村**组路口路段时,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的***** 轻型自卸货车刮倒路边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死亡。经乐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中,被告人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害人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胡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杜某某、杨某甲、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提取笔录及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官:戴昂兴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区**镇**村委***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检察卷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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