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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马自达”牌红色小型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沭埠岭一路交汇路段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抽取血样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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