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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涉嫌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自己购买的一辆二手摩托车到鹿寨县**镇**亭**路的鹿寨县**木业有限公司工地,盗得一袋管扣(40个),后卖给他人获款120元。

2、2020年6月底连续二个晚上,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鹿寨县**镇**亭**路旁的**二标鹿寨**工地,盗得约400斤钢筋,卖给他人获款300多元。

3、202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鹿寨县**镇**亭往**方向二级路旁(**监狱路段)的饮水工程改线工地,盗得管扣30个,50厘米长的铁质顶筒70根,卖给他人获款510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7月8日在鹿寨县**镇**亭被鹿寨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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