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94********,壮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园**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陈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园**号其住处楼下将一小袋毒品“K粉”以人民币33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被告人潘某某贩卖毒品,从中获利人民币30元。吸毒人员陈某某之后将毒品吸食完毕。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及吸毒人员陈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尿检,吸毒人员陈某某尿液呈氯胺酮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