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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永靖县********。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前后,被告人潘某某从网上看到射钉器改装为射钉枪的视频后,从废品收购站和网上购买了相关材料,将自己装修用的射钉器改装为射钉枪。2020年8月31日,永靖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潘某某家中查获自制射钉枪一支。经鉴定,潘某某改装的枪支机件完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8mm钢珠,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所以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射钉枪一支(黑色、有六个部件);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孔维文

检察官助理:罗贵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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