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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户籍地**省**市**区,住**市**区**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8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6时许,**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在**市**区**镇***村委会*村*号查获被告人潘某某种植在其家菜园子内的疑似毒品原植物530株,经**市土壤肥料工作站鉴定,被告人潘某某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系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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